(2015)东民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佃秀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佃秀,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99号申请人宋佃秀。被申请人王雷。申请人宋佃秀因与被申请人王雷于2015年9月1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雷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宋佃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宋佃秀以被申请人王雷已经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人宋佃秀申请将被申请人王雷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佃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雷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