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佳、付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佳,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1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男,汉族。被告付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沈阳天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