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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佳、付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佳,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1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男,汉族。被告付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沈阳天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