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林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张林。委托代理人喻双应,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负责人龙军辉,该组组长。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法定代表人李波。原告张林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腾飞村六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飞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及委托代理人喻双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飞村六组、腾飞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诉称,原告为腾飞村六组村民,无其他生活来源。2013年底,腾飞村六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腾飞村六组的每个村民获得土地收益款20000元,但被告未将上述土地收益款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与村组协调未果。原告认为,原告系两被告的集体组织成员,理应平等享受村民待遇。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收益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张林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张林和师兴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师秉诚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市望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机构代码资料,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龙军辉的公民身份信息,拟证明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生关系已得到当地职能部门确认。2、张林与师兴的结婚证,师兴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无其他补偿来源。3、腾飞村六组按组规民约土地征收款发放记录,拟证明腾飞村六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款按每人20000元的数额发放。4、关于申请领取组上土地费的报告,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分配土地补偿费未果。5、腾飞村村委会出具的原告已购买城乡医疗保险的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建房的报告,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拟证明原告购买了医疗保险,在被告处承包了土地,在被告处建了房屋并在被告处居住。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腾飞村六组和腾飞村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两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张林于1984年10月30日出生,落户于腾飞村六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张月成家庭承包了土地4.67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张林作为张月成户的家庭成员也承包了土地。2007年9月12日,张林与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市天心区天剑二村的非农业家庭户口的师兴登记结婚。婚后,张林未将户口迁出腾飞村六组。2008年2月11日,张林育有一子师秉诚并落户在腾飞村六组。2009年5月,张林单独立户,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均未变更。张林为在腾飞村六组建房申请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手续,两被告均同意办理。张林及其子师秉诚都是在腾飞村六组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因腾飞路项目建设等腾飞村六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腾飞村六组根据村民会议制定的组规民约,向符合分配方案的本组村民按人均20000元的标准分配集体收益款并已发放到位,张林未获得该款项的分配。原、被告双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为此张林诉至本院。另查明,此次腾飞村六组获得的集体收益款完全由组上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自行进行分配,腾飞村村委会对该款项无所有权和处置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林是否享有腾飞村六组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可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应以是否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原告张林出生于腾飞村六组,即原始取得了被告腾飞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其在2007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故并未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未提交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的证据,也未提交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证据。腾飞村六组对于集体财产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腾飞村六组的分配方案虽系基于村民自治产生,但该方案关于外嫁女等不能享受本组集体收益分配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在腾飞村六组集体收益款的分配过程中,完全由组上自主决定分配对象和金额,腾飞村村委会未参与指导和管理,并已尽到相关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腾飞村村委会与被告腾飞村六组共同支付原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林土地收益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喜云代理审判员 王高瞻人民陪审员 李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