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查小来、吴娟等与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程军宝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小来,吴娟,吴倩倩,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程军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46号原告:查小来,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原告:吴娟,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倩倩,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胜(原告姐夫)。被告: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倪修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军宝,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小来、吴娟、吴倩倩诉被告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程军宝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小来、吴娟、吴倩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小来、吴娟、吴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3元,减半收取4,206.5元由原告查小来、吴娟、吴倩倩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