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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谭秀珍与闫治水、董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珍,闫治水,董安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92号原告谭秀珍。委托代理人董国峰。被告闫治水。被告董安勇。原告谭秀珍与被告闫治水、董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秀珍撤回对被告闫治水、董安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