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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与杨双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负责人杨艳生,系杨户生村村民领导小组组长。被告杨双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诉被告杨双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间市尊祖庄乡杨户生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