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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