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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宁与被执行人张荣祥、刘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毛宁,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振兴街。被执行人张荣祥,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洼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丰家苑小区。被执行人刘娴,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疾控中心监督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丰家苑小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毛宁与被执行人张荣祥、刘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庆明执行员  张晓双执行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