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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晓性与曹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性,曹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341号原告李晓性,男,1952���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卢氏县。被告曹占朝,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张爱霞,女,197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李晓性诉被告曹占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晓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晓性负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