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云雪义诉韩冬、杨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雪义,韩冬,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云雪义。被告:韩冬。被告:杨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雪义诉被告韩冬、杨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未治愈,本案中止审理,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0减半收取8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