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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学正与被执行人许济龙、甘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学正,许济龙,甘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58-1号申请人:章学正,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许济龙,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甘贤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甘贤华名下的皖HA79**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