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士伟与齐兴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士伟,齐兴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梁士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齐兴福,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法定代表人:陆晓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泉市。法定代表人:牛兴旺。本案在执行梁士伟与齐兴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16276.5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