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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开良与自汝云、聂荣华、王富庄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开良,自汝云,聂荣华,王富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邹开良,男。被执行人自汝云,男。被执行人聂荣华,男。被执行人王富庄,男。申请执行人邹开良与被执行人自汝云、聂荣华、王富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汝云、聂荣华、王富庄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开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型号为R225LC-7挖掘机和型号为F20破碎锤各一台,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所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光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