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