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闫某被告石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