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朱杰、邵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法定代表人林丽钦,局长。被执行人朱杰,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邵华,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杰、邵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2015)鼓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华于2015年9月1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邵华也已按约履行了第一期还款4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鼓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