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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泰易德钣金机柜有限公司,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泰易德钣金机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拥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泰易德钣金机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