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孟学军,赵晓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58号原告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泽,董事长。被告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伊宁。被告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校,经理。被告孟学军。被告赵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孟学军、赵晓霞小额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兵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人民陪审员 苏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