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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某销售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978号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贾某。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23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