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瞿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应康人民陪审员  余 斌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