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训芝、袁明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XX,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公共租赁房东首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李伟。被执行人:尹XX,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X镇XX村。被执行人:袁XX,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X镇XX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