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佩琼与陈顺庆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陈佩琼。被执行人:陈顺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国 盛审 判 员 吴 卫 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韵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