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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再横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再横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再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大强,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再横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5年10月8日采用独任审判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秦再横及辩护人陈大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秦再横无证采伐本村村民赵某翠家责任林中的马尾松67株和杉树1株,折活立木蓄积22.795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再横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认证的被告人秦再横的供述;证人冉某军、张某军、秦某毅、赵某翠、罗某福、谢某明、秦某荣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思南县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证明、思南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情况说明、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没收清单及发票、凉水井镇张家坳村民委员会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秦再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另建议判决被告人秦再横在受损林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二至五倍的树木。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再横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再横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再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决被告人秦再横在受损林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二至五倍的树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另行向思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被告人秦再横补种树木。被告人秦再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秦再横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秦再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再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再横被公安机关没收的马尾松材积3.353立方米变卖得款8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亨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绍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