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初字第181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38年11月1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