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双凤,女,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冯其湜,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学卫独任审判,书记员龚正波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双凤、被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其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冯某乙。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间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冯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诉讼费用。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吴某某个人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冯某乙出生情况。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客观事实。一、我与原告于2006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份登记结婚,双方自相识到结婚经历了五年时间,彼此是相互了解和认知的,婚前有感情基础;二、婚后双方感情很好,我的工资是按月汇到原告的银行卡上,履行了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三、我与原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至今没有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现象,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冯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冯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被���和其婚生女的户口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和其婚生女的户籍信息。证据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自2011年起被告向原告汇寄生活费的情况。证据四:****有限公司的《工作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有正当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证据五:火车票两张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4、2015年被告路过河北与原告团聚的事实。证据六:**幼儿园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冯某乙曾就读该幼儿园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冯某甲对原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冯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冯某甲提交的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自2011年起向被告汇寄生活费,且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的借支单上没有单位公章和法人的身份证明,不能证明被告具有正当职业;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自惠州到麻城的车票与本案无关,从衡水到麻城的车票不能证明被告去原告家中看过孩子;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单位法人签字和法人证明,无学校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被告冯某甲提交的第三、四、五、六份证据,本院认为其关联性、真实性存在疑问,原告异议理由成立,对该四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甲在广东务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冯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吴某某认为与被告冯某甲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本院���求离婚。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甲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交确实、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正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