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喜华与陈清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华,陈清(青)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24号原告陈喜华(陈小果),男。委托代理人陈秀林,女,系原告妹妹。委托代理人田茹,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青)志,男。委托代理人王庆丰,系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喜华与被告陈清志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