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61号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水榭花园2-1603(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禹作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湘,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2号。法定代表人施振国,总经理。被告施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