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爆燥,在经济上控制原告,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2014年2月间,双方再次因经济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同年3月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有余双方一直无和好迹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婚生女刘二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一子,取名刘小某,2004年9月24日生一女,取名刘二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4年2月间,原、被告双方因家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同年3月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无和好迹象。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放弃财产的分割权。双方婚生女刘二某表示愿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后分居时间较长,尤其是在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因双方婚生女刘二某已满十周岁,应尊重该女意见随原告生活,被告刘某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较妥。原告放弃财产的分割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不再对双方共同财产的查证核实,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二某仍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女,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刘某某从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刘某某对婚生女刘二某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司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