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士杰与李治国、马艳丽、张小芬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马士杰,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治国,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芬,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艳丽,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治国、张小芬、马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治国、张小芬、马艳丽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治国、张小芬、马艳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国、张小芬、马艳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