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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委托代理人黄海。被告成都市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