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汤铭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汤铭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42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高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铭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汤铭柱为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朵花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6日、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凤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铭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赵刚为其所有的苏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告持准驾车型代号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由陈增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增浩无责任。后陈增浩向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靖江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泰靖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833号判决),判决我司赔偿陈增浩损失86274元。判决生效后,我司支付陈增浩赔偿款86274元。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我司赔偿款86274元并赔偿我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1833号判决、交易明细查询、申请我院调取自1833号卷宗内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靖江法院执行款发还凭证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赵刚为其所有的苏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2011年10月14日,被告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代号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沿靖江市东环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至合兴桥东侧50米路段时,其车前部与同车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陈增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在机动车道内靠右侧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本起事故的发生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增浩无责任。后陈增浩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1833号判决,判决原告赔偿陈增浩损失8627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将赔偿款86274元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陈增浩于2013年12月16日至本院领取赔偿款。另查明,2015年7月24日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5%。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表中规定,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代号为B2,准驾的车辆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为C1、C2、C3、C4、M。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代号为E,准驾的车辆为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为F。现被告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既要发挥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给予惩罚。被告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被告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及时返还原告赔偿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被告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铭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86274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5.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莉本案所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