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戴荣鑫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支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戴荣鑫,委托代理人张渐石。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支队。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不详。原告戴荣鑫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戴荣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荣鑫以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支队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荣鑫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戴荣鑫减半负担45元。审判员 李家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超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