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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冉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女,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兵、李爱琴、刘庆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我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有借条),期限三个月,口头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每月3000元至还款之日);2、三个被告共同赔偿本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借原告现金10万元整,期限三个月。被告曾在2015年3月份、4月份给了原告两个月的利息,每个月3000元。被告张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所以张某某应当对1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向原告冉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冉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内容为:“借条,今借冉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三个月。借款人高某某,加盖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被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签订的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自2015年2月15日起每月3000元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书面约定有利息,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15年5月12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被告高某某对原告冉某某所负的债务系在与被告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冉某某1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元借款为本金,期限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