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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庄耀南、柴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耀南,柴勇,刘永翔,陈琪,崔晓轩,余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94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庄耀南。被执行人柴勇。被执行人刘永翔。被执行人陈琪。被执行人崔晓轩。被执行人余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庄耀南罚金人民币56000元、柴勇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永翔罚金人民币4000元、陈琪罚金人民币3000元、崔晓轩罚金人民币1000元、余帅男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庄耀南、柴勇、刘永翔、陈琪、崔晓轩、余帅男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耀南、柴勇、刘永翔、陈琪、崔晓轩、余帅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耀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740,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晓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帅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