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钱途、邱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钱途,邱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12号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7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680-1。被告钱途,男,1956年7月3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邱德明,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途、邱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