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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四岔河农场人民检察院以沪四农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四岔河农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实施盗窃,并于当日夜间至上海市川东农场菜市场内的爱民商店,由高某某从商店上方缺口处攀爬入室,陈某某在外望风,共窃得硬中华牌香烟1条、黄一品梅牌香烟4条、玉溪牌香烟1条、苏烟1条、云烟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元)及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事后,两被告人将香烟出售给他人,所得费用共同花用殆尽。同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至江苏省大丰市润发酒店内,在吧台处窃得苹果iPhone4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2015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上海市川东农场体育馆处的玉虎超市,窃得软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2条、红南京牌香烟14条、玉溪牌香烟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940元)及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6月25日将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吕某某、丁某某、刘甲的陈述笔录,证人刘乙、柏某某、陆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的证词,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大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结伙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部分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四、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池晓烽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