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饶卫雄诉彭卫军、何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卫雄,彭卫军,何孟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饶卫雄,男,1975年,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委托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卫军,又名彭伟军,男,1972年,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会昌县文武坝镇镇政府干部,住会昌县文武坝镇。被告何孟容,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21351978********。原告饶卫雄与被告彭卫军、何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卫军、何孟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彭卫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在2011年向原告饶卫雄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14年4月10日补立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0‰。后原告饶卫雄多次催促被告彭卫军归还息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彭卫军、何孟容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彭卫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饶卫雄借款人民币80000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彭卫军补立下欠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后经原告饶卫雄向被告彭卫军多次催取,被告彭卫军未归还借款,故原告饶卫雄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彭卫军与被告何孟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被告彭卫军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成员信息、借条一张、中长期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农信社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会昌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43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彭卫军向原告饶卫雄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之规定,被告人何孟容应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卫军、何孟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卫军、何孟容所欠原告饶卫雄借款计人民币8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彭卫军、何孟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淑璇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