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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高明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芹,高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刘秀芹,居民。被告高明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芹与被告高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被告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纪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高密市人民法院财务科:原告刘秀芹与被告高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附:(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高密市财政局:原告刘秀芹与被告高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附:(2015)高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