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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昆仑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诉青岛鑫顺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昆仑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青岛鑫顺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初字第2456号原告青岛昆仑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宋连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苏东青,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顺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门修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学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该公司员工。原告青岛昆仑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顺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6月起,原告一直作为受托方承运被告的货物,2015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被告财物专用章并经过被告财物负责人丁学英签字的欠条两份,载明被告拖欠原告运费309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94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因公司经营困难,要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起,原告一直作为受托方承运被告的货物,2015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被告财物专用章并经过被告财物负责人丁学英签字的欠条两份,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垫付款1049元、运费29900元,上述共计309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欠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欠条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存在,由于被告未能偿还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949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鑫顺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昆仑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欠款30949元。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