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9日生,公民身份编码:×××,高平市人,现住长治市,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公民身份编码:×××,陵川县崇文镇古陵路三中巷200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