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张成龙,个体户。苗登贵,男,1956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马坝镇马坝村路西组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龙与被告苗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龙于2015年10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50元,由原告张成龙负担900元。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