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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张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