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张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