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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武鸣县两江镇江宁路55号两江信用社门前,趁无人注意坐上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林海·雅马哈牌LYxxxx,车架号:LLxxxxxx,发动机号:09Kxxxxxx),用随身携带的一个手提袋子挡住该车锁眼后使用螺丝刀撬开电门锁,将车辆启动盗走,并于次日将车开至南宁市转卖给他人。经鉴定,潘某该辆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780元。2、2015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武鸣县两江镇福源路“鸣江”超市门前,使用上述手法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xxxxxx,车架号:LWxxxxxx,发动机号:13Kxxxxxx),盗走开回家中。同年6月2日,经公安民警动员,梁某带上该辆摩托车到武鸣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韦某该辆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94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并已经发还被害人韦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及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含提取笔录);被害人潘某、韦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有盗窃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潘英花人民币四千七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