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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平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吉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吉林大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