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静与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静,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彭静,女,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定代表人:文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静诉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静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