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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立雁与铁岭白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雁,铁岭白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周立雁,男,1970年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铁岭白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敏,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雁与被执行人铁岭白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白羊化工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军审判员  张春禹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