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念保与吴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念保,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武念保,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彬,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