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学和与解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石学和,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赵甲玲,内蒙古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瑞雪,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石学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石学和于2014年12月26日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瑞雪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元,合计201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解瑞雪在本院同时申请执行满洲里市福润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对该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解瑞雪将本案执行款20000元、利息1558.49元及执行费202元交至本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