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昌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昌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75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翁昌德,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昌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权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