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强诉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霍书兰、霍珍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强。被申请人魏孟强。被申请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地址:邢台县。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霍书兰。被申请人霍珍玉。申请人张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张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名下价值574.0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来自: